当前位置:首页 > 土地使用资讯 > 正文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1988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海南土地管理使用办法,以及海南土地管理办法1988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海南一户一宅政策细则

1、《意见》强调:农村建房要坚持先规划后建房,所有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房须按照规划有序开展,规划区外不得违规建设。贯彻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探索建立完善宅基地回收流转机制。

2、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退出三权:所谓退出三权,是指农民退出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交给***,农民获得补偿,补偿金可用于养老等。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1988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对进驻新型街道社区,独自住户的为一宅,双层、高层住宅单元不认定为一宅。新批划农村宅基地,务必按照规定每一处不可以超过179平米。

4、根据《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7平方米,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申报建房应符合《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适应海南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1988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主观:根据土地法的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

1、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2、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于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和国家按照平等资源有偿的原则,订立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 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的条例。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共设施和地下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不属本规定的出让和转让范围。

关于海南土地管理使用办法,以及海南土地管理办法1988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