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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贵州城镇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以及贵州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国有土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权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十三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未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有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还在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由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一条 为改善经济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2008修正)

第一条 为改善经济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删除第七条第二款。《贵州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第八条第三项的“收回土地”修改为“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行为,保证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国有土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权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1、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各省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例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4、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贵州省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1、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2、《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3、法律主观:土地使用税 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4、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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